第一条 值班人员应牢固树立值班工作无小事的理念,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,在值班工作中尽职尽责。要服从值班安排,不得拒绝或耽误值班,不得擅自变更。当值人员有特殊情况确需调班的,由本人与其前后近期值班人员协商调换,并提前报党政办公室同意。
第二条 值班人员要严守党和国家、学校的秘密,不得随意公开和扩散值班时掌握的信息。
第三条 值班人员应在值班室坚守岗位,不得将值班电话呼叫转移,严禁擅离职守。如因紧急情况确需离开的,必须有人接替值班。
第四条 值班人员应按时交接班,不得迟到早退,不得在无人接替的情况下脱岗,避免出现空班。
第五条 严禁酒后值班。值班期间严禁饮酒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值班工作的活动。
第六条 对值班人员存在工作问题突出或迟报、漏报、谎报、瞒报等情况,予以通报批评;对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,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问责。